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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理处与居委会是协助与被协助、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
即居委会有协助街道办事处办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义务,也有接受街道办事处指导的义务。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的区别如下:
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区级政府在辖区内实行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其管理手段是行政手段。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居民在社区内进行社区管理,其管理手段是自我管理。
第一,社区地域范围界定不清,社区组织管理职能不明,导致街道管理层面政社不分,工作量大增。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作为社区区域,于是街道办事处一身二任。作为城市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代表政府对基层社会行使全方位的综合行政管理职能,同时它又作为社区居民的代表行使社区自治管理职能。街道管理层面的政社合一,加上自身的管理范围没有用明确的制度来规范,使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办事处工作量大增,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
第二,居委会职责模糊,工作方式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导致街道办事处越位走轨。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现实中却承担了行政、执法、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派出机构演变成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另外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也变成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使得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不得不服从于街道办事处的安排,从而陷入了大量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应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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