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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不是固定的,可以是任何人,主要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那么当法人代表有什么好处呢?首先,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公司行为,由法人对外承担责任;其次,当法人代表,获得法人授权后,可以更方便的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促进公司发展;再次,当法人代表,可以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在处理一些紧急事项时,可以代表法人做出决策;最后,本律师还是提醒一下大家,虽然当法人代表存在很多便捷之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评析民法典草案: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一审开庭后,原告可以追加被告。时间限制在判决之前,但是要经过法院的允许。
《民事诉讼法》将追加被告的规定放入“审理前的准备”一节,这也就意味着不管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还是当事人依申请追加被告,都应该在开庭前申请提出,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清和避免司法程序的重复,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扩展资料:
申请追加被告的案例
2018年5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甲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某县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市第四十五中宝翠园校区门口时,撞到正琦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的受害人乙,造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次事故经过某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甲系A公司的员工,其所驾驶的案涉小型普通客车所有权人系B公司,甲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在工作中。
该车辆在中国人保财险某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责险,并购买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案件判决结果: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353元;被告甲、A公司和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合计409452元;保险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其他损失270000元。
本案原告共主张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13884.6元,最终法院支持526805元,就其中本案的相关问题,作如下分析:
关于追加被告的问题,本案是在开庭前20天,本律师接受委托,前期系由另外一名律师代理。在起诉的时,并未把案件中的A公司(用人单位)作为被告。后本律师在接受代理后调取了驾驶员甲的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发现其系A公司原工。
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将A公司追加为被告,且驾驶员甲系在送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系在履行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把A公司追加为被告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利于保障原告及时获得赔偿。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本案我方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并没有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法院一般才会支持此项诉请。
也就是要想获得该项赔偿需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因本案被扶养人有子女且有赡养的义务,遂法院未支持,也系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了8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但本案能够支持8万元亦在通过积极举证和法院沟通基础上获得的。
这在一定的程度上给受害人的家属一定的心理安慰。当然也并非每个类似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额赔偿。
关于保险公司绝对扣除10%的不计免赔率的问题。案涉事故车辆因为违反装载规定,保险公司扣除绝对扣除10%免赔情形即仅在三责险27万的限额内赔付。
我方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提醒和明确该项规定的义务,该项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但法院对此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我方任然对此持保留意见。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导读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标志着我国正式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5次立法:
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2001年、2015年先后5次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终于将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7编:
民法典草案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2步走:
民法典编纂工作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婚姻家庭
家和万事兴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婚前病史坦白
案例:小丽与小包结婚后育有一子。没过几年,小包精神病发作,经常辱骂、殴打小丽和孩子。后来小丽得知,小包属先天性精神分裂症,结婚前就曾有过治疗,但效果不佳。后来小丽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草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点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另一方,与婚姻自由精神相悖,也会严重影响到婚姻质量与家庭和谐。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
案例:刘某和顾某经相亲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丈夫顾某长期出差在外,两人缺乏沟通,最终为买学区房而争吵。刘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官了解到双方并无根本矛盾,离婚只是一时赌气,就主持双方各自反省一段时间。后来法官电话回访,双方均表示已在“休战”中冷静下来,重归于好。
草案: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点评:王俊峰代表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有利于避免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尽可能挽救当事人的婚姻,并引导当事人严肃认真对待婚姻家庭,强化当事人的家庭责任感,维护和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父母婚姻自由
案例:韩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韩小某养大。韩小某成家后,韩某结识舞伴王某并决定结婚。韩小某得知后极力反对,坚决不同意父亲再婚,声称一旦再婚就不给韩某养老送终。
草案: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点评:王俊峰代表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父母基于自愿选择离婚、再婚是其法定权利,作为子女,不能横加干涉。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不影响和改变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现实中,子女基于各种理由干涉父母的婚姻,或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于法无据的。
继 承
自由分配、合法继承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
案例:老黄在监狱服刑期间,父亲病逝,遗产分给三个儿子。老黄出狱后,发现自己继承的房产被两个哥哥霸占,并叫嚣“罪犯没有继承权”。老黄无奈,请村委会出面重新清理、分割遗产。
草案: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职责。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代表
在继承法律实务中,经常存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尚未清理的问题。所以该条文明确指出,遗产管理人有权利和义务制作遗产清单。遗产清理之后,遗产管理人还要承担对遗产管理的责任。继承人不在被继承人身边时,需要遗产管理人来行使继承权利。从这些情形看,增设遗产管理人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填补了以前法律的一个空白。
关键词:胎儿继承权
案例:刘女士和龚先生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即将为人父之际,龚先生在工地意外身亡,刘女士分得90万元赔偿款中的45万元,龚先生父母以刘女士不是儿子合法妻子、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获赔资格为由,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45万元。法院认为胎儿享有相应权利,刘女士有权获得赔偿款,驳回了两人的诉讼请求。
草案: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点评:孙宪忠代表
这个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条件,如,胎儿确实已经坐胎成功、胎儿和死者确实具有血缘关系。但是这些条件还不够,因为这一制度的要点在于胎儿还必须正常出生而且存活下来。如果胎儿并未存活,那么这一份特留的遗产就要返回到原来继承的初始状态,由其他的继承人继承,而不能由胎儿的母体独自获取。
关键词:浪子回头
案例:张某早年嗜赌成性,多次虐待、敲诈父亲,甚至将房产变卖,并把父亲赶出家门。父亲无奈“投奔”女儿。张某出狱后痛改前非,时常看望父亲。张父临终将财产继承给女儿,同时将一件古董传给张某。女儿以张某“有辱家门”为由,拒绝张某继承。张某无奈请法院“主持公道”。
草案: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点评:孙宪忠代表
继承人有损害被继承人或者损害其他继承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时,按以前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一律丧失继承权。民法典草案对剥夺继承权的规则作了软化处理,即继承人如果在继承开始前确实痛改前非,就不再剥夺其继承权。但该继承人必须“确有悔改表现”,且应在继承开始前。如果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继承人才确有悔改,那也是没有意义的。
侵权责任
侵权无小事,法律讲分明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裁侵权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侵权责任编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自甘风险
案例:王某在一场业余篮球比赛中被无意戳伤了右眼,共支出医疗费5万元。王某认为使其受伤的林某应担责,遂诉至法院,请求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8万元。
草案: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委员
自甘风险原则合理划分了受害人、参加者以及组织者三方责任。既强调了活动参加者应对活动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自愿接受这一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也维护了风险发生后其他无过错参加人员的合法利益,同时,又明确活动的组织者应负有安全保障等义务。
关键词:自助行为
案例:马某在餐馆吃完饭后赖账逃跑。老板佘某边追赶边报警。双方你追我逃,马某摔伤住院。出院后,马某请求赔偿其因被追摔伤造成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院认为马某摔伤,与佘某自助行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饭店不应对马某摔伤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点评:汤维建委员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受害人若不采用一些私力救济的方法,则其自身受损的权利可能日后难以得到有效补偿。草案肯定了私力救济的合法性,但受害人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取合理措施并且应立即请求相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积极寻求公力救济。如果受害人采取了不当措施,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键词:高空抛物
案例:市民郝某在街上走路时被高空掉落的烟灰缸砸中脑袋,入院治疗达半年之久。难以调查烟灰缸究竟从何而来,事后郝某把事发地住户告上法庭,经判决,22家住户各赔偿郝某8100余元。
草案: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点评:汤维建委员
高空抛物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存在威胁。草案该项规定采用了“补偿+追偿”的原则加以处理,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也更加符合法理要求。在此类案件中,审判机关应尽量借助先进的调查手段判定真正的侵权人,不宜轻易采用该条规定。
2014年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
2017年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
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2019年
2019年12月23日,“完整版”民法典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2020年
2020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民法典草案,不仅解决咱中国老百姓的时代问题,也在用立法的方式向世界传递出我们的民族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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