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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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四条 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第七条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监管经费中统筹安排。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不得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收取任何费用。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举报和投诉。第二章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设立的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的通信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调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联合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受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四)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一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健全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质量监督人员的管理,建立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十二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聘请通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三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汇总、整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情况并报送电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名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名录。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其考核。第三章 质量监督内容和程序第十六条 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通信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通信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二章 质量监督内容及机构职责第六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四)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七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依据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第八条 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信息产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组织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对国家重点通信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跨省的通信工程组织、协调相关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实施质量监督;

(四)据信息产业部的委托,开展通信工程执法检查和通信工程质量检查,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收集、分析通信工程质量状况,总结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提出进一步搞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建议。第九条 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工程师及质量监督员资格应当按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经考核认定后方可实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十三条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第三章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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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zjinhao 2025年07月25日

    我是金豪号的签约作者“wzjinhao”

  • wzjinhao
    wzjinhao 2025年07月25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 wzjinhao
    用户072512 2025年07月25日

    文章不错《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