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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18世纪末,法国涌现了一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其中强调天赋人权的思想,大胆揭露旧制度弊端的是?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17、18世纪是自然法学说最盛行的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B.de斯宾诺莎,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法国的J.-J.卢梭。这些思想家为了给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根据,一般都从人性中寻找自然法的来源,或把自然法等同于人的理性(洛克),或看作是人的自爱心和怜悯心相互协调和配合的产物(卢梭)。他们强调个人的权利,并和社会契约论结合用以解释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他们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虽受自然法支配,但有种种不便,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人们才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由此 ,他们得出结论,认为封建统治违背了人们建立国家的目的 ,应予推翻,建立新的制度。19世纪初自然法学说衰落,19世纪末重又复兴。德国的R.施塔姆勒,美国的L.L.富勒和J.B.罗尔斯等是19世纪末以来新自然法学说的主要代表。施塔姆勒认为,自然法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它不是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理想,是衡量实在法是否正义的一种广泛标准。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的,因为法律的制定有着外在的道德目的,法律的解释和执行也必须遵循内在的道德原则。他把法律的外在道德称为实体自然法,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罗尔斯认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是衡量社会制度和法律合理与否的根本标准。他尽管没有把正义原则直接称之为自然法,但体现了自然法学说的基本思想。
源于拉丁文jus nafural,应译为自然权利;中国早年译成“天赋人权”,后一直沿用。近代自然法学派的一个重要概念,意指人具有天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由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伏尔泰、狄德罗、卢梭于17、18世纪提出。认为在国家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人是自由和平等的,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与财产是人的固有品质,也是人固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自然法(人类理性)的指导与规定。格老秀斯认为,由于自然法使人得以占有某一特殊的东西或正当地去做某些事情,使人具有了自由、财产和偿还债务的权利。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并指导人们不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 这种权利亦是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这种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卢梭主张放弃全部权利;洛克主张放弃部分权利,如惩罚他人的权利;杰佛逊主张保存全部权利,缔结契约,成立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与法律的力量来保护个人的自由、平等、财产或追求幸福的权利。即使对个人权利做了某些限制,也只是使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得到共同力量的保护;如果政府侵犯了这种权利,人民有权收回自己的天赋权利,推翻其统治,或个人有权反抗主权者。天赋人权指导了近代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民主革命,为近代资产阶级政治、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其理论观点也被载入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去。 19世纪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孔斯坦、奥斯丁、梅因、边沁、密尔、狄骥等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对天赋人权说做了否定。革命导师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肯定天赋人权说积极作用同时,明确地指出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因此它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是受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制约的。离开一定的经济和阶级关系,谈论所谓的“天生”的、“固有”的权利,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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