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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疫病传播,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殖、栽培的原种、良种和苗种(水生农作物除外)。
原种是指取自于模式种采集水域或取自其他天然水域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野生水生动植物种,以及用于选育种的原始亲本;良种是指生长快、肉质好、抗逆性强、性状稳定和适应一定地区自然条件并用于养殖、栽培生产的水生动植物种;苗种是指用于商品养殖、栽培生产的优良苗和种。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产种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处于濒危的种类应当实行长期禁捕保护,对开发过度的种类应当实行季节性限捕保护,对有开发前景的种类应当合理利用。第六条 禁止捕捞长江鲥鱼。禁止捕捞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俗称河蟹)产卵场的抱卵春蟹,限制捕捞长江中华绒螯蟹亲蟹、幼蟹以及蟹苗。因人工育苗、养殖和增殖放流等原因,需要捕捞亲蟹、幼蟹、蟹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农业部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核发专项捕捞许可证。第七条 禁止捕捞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限制捕捞沿海的鳗鱼苗,沿海的鳗鱼苗的捕捞、收购和运输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八条 禁止捕捞海洲湾中国对虾亲体。确因对虾育苗需要捕捞亲体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渔业资源和生产情况,调整需要保护的水生动植物苗种、亲体的品种和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施管理。第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种苗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第十一条 水产种苗实行专业化生产,经核发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国家级原种场、良种场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省、市级原种场、良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县(市、区)级种苗场和县(市、区)以下种苗场,分别由省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核发生产许可证。第十二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搜集、保存和选育原种亲本,确保原种质量。
良种场应当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供应种苗场。
种苗场应当引进原、良种亲本,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种苗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繁育优质种苗,供应养殖单位和个人。
原种场、良种场和种苗场生产的种苗应当符合种苗质量标准,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良种场、种苗场应当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确保亲本质量。经济杂交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种苗不得作为繁育亲本。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可育的杂交种苗投放天然水域。第十五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出售种苗前,必须对种苗进行检验,并为合格种苗出具质量合格证。经检验不合格的种苗,不得出售。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种苗必须符合种苗质量标准。经营省内生产的种苗,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省外调入和省内调出的种苗,必须附有水产种苗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和检疫证书。
水产种苗检疫,应当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选育良种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安徽省皖西白鹅原种场的白鹅原种场介绍
邓埠,古时是水运船埠码头,而独有邓氏在此定居、开店、设铺,故名邓家埠。据清同治版《安仁县志》记载:明嘉靖三十四年,建公署公饶抚兵壮坐镇之,故名邓埠镇。1958年置邓埠公社,1960年析置邓埠镇,1967年与邓埠公社合并为邓埠镇,1970年镇、社分设,1984年邓埠公社改乡,1985年乡镇合并为邓埠镇。1997年,面积56平方千米,人口5万,辖站前北路、站前中路、站前南路、白塔东路、白塔西路、四青路、桥东、建设路、沿河南路、沿河北路10个居委会和四青、站前、蔬菜、倪桂、仪凤、马岗、西畈、三宋8个行政村。镇政府驻邓埠,距县城29千米。
附:省水稻原种场(邓家埠水稻原种场)位于邓埠镇,西临邓埠镇仪风村,东与洪湖乡相邻,北与平定乡、春涛镇,南与邓埠镇毗邻。面积11.5平方公里,人口5732人。1949年创办江西省邓家埠机械化示范农场。1958年改为江西省邓埠镇水稻原种场,直属江西省农业厅。1969年10月更名为福州军区江西省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一团,直属福州军区。1972年改名为江西省军区农业建设师第十一团,直属江西省军区。1975年恢复江西省邓家埠水稻原种场,直属江西省农业厅。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安徽省皖西白鹅简介安徽省皖西白鹅原种场是安徽省唯一一家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场,隶属于六安市金安区畜牧兽医局,是安徽省农委命名的重点种畜禽场,市级龙头企业,位于省道六—寿公路和国道合六叶高速公路,木南干渠、沛史杭总干渠穿场而过,交通便利,水源充足。
皖西白鹅原种场创建于1986年,该场多年来集科研、生产、服务于一体,坚持围绕皖西白鹅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这一重点,开展试验示范推广等各项工作,建场以来,承担了农业部下达的皖西白鹅品种资源保护项目。现有职工26人,其中: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4人,专业技术人员10人,养殖生产设备配套齐全。场区占地面积640亩,拥有固定资产2200万元,建有标准化鹅舍5栋计13675㎡、陆地运动场42000㎡、泳池80000㎡、人工孵化厅1080㎡、育雏舍1500㎡、兽医实验室120㎡、消毒室30㎡、药品室28㎡、饲料仓库900㎡、饲草地140亩。年存栏核心保种群种鹅3700只(1:4),年均出雏鹅苗4.1万只,后备种鹅3000只(1:4),年均出雏鹅苗4.9万只,饲养商品鹅10000只。近20多年来,在有关专家、教授的指导下,先后开展了皖西白鹅品种选育、高产配套系选育、提纯复壮、人工机械孵化、肥肝填饲、羽绒利用、疾病综合防治、鹅血综合开发利用、优质牧草种植等课题研究,取得了多项科技成果,为皖西白鹅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了强有力地技术支撑。
同时,2002年以该场为依托成立了安徽省皖西白鹅科技专家大院和六安市皖西白鹅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广大农村养鹅户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辐射带动周边2278户农户从事白鹅规模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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