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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对于变更、追加起诉,检察院需要撤回原起诉书,重新起诉,法院审理期限只能从检察院再次起诉开始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包括:
1、被害人。是特指在公诉案件中,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称之为自诉人。
2、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而被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指:
1、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1]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该措施不需要检察院的批准;但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被拘留人逮捕,则必须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需出具提请批准逮捕书,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在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应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拘留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拘留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拘留作为一种刑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有所规定;
4、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规范,对拘留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不需要检察院批准,但若需要逮捕则必须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在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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