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公益林补偿资金不是给个人的。
公益林补偿资金不是给个人的,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受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限定履行管护义务,承受管护职责,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收益赔偿。
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形式如下:
1、公益林补偿资金个人部分通过市乡镇(街道)公共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发放至个人社保卡(系统无法导入的外地社保卡更换其他卡号发放),国有和集体部分通过浙江省江山市农村商业银行代发;
2、集体公益林补偿需发放给农户的,应制定分配方案。属村集体的,必须经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属村民小组等其他集体的,必须经2/3以上的相关户主同意,补偿资金按“三资”管理要求支付,不得以现金、领款单、工资单等形式发放。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补偿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综上所述,国家补偿林业生态林的钱归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所有,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村集体公益林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领导亿万农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按照宪法,农村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广大农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做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农村村民自治制度推行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传统,农村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民主意识还比较薄弱,还有一些农村干部对农村村民自治的认识不够,农村村民自治在有些地方执行得还不尽如人意。因此,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自治,发展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国家长远的建设与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相对城市来说,农村的经济社会虽在快速发展,但农村经济文化仍然比较落后,建设和发展的任务十分突出。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项战略任务被确认下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协调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争取把中国的老式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可以极大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促进农村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一)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二)调解民间纠纷。(三)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四)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公共事务是指与本村全体村民生产和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指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两者有所不同,但又不可以截然分开。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修建码头、兴建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植树造林、整理村容、美化环境,扶助贫困、救助灾害等。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着眼于解决村民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第二,要实事求是,量力而为。这就需要从本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本村经济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决定办理的事项。第三,要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要坚决制止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瞎指挥做法。
调解民间纠纷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这项工作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完成。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利益的冲突,邻里之间、家庭内部、村民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纠纷,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屋、财产、借贷、宅基地、买卖、委托、保管、水利、土地、山林、损害赔偿等纠纷,还有一些轻微违法的刑事纠纷。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以下原则:第一,依法调解;第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第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我国,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公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是,我国人口众多、分布地域辽阔,仅靠公安机关来维护社会治安工作是不够的,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社会治安工作。因此,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村民委员会的这一任务主要是通过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来完成。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同人民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通过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使上下沟通,下情上达,可以使人民政府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使各级政府的工作都能建立在充分了解下情的基础上,避免决策失误。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主要是向乡、镇人民政府,但又不限于乡、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县以及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
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到集体公共账户后,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后,分配给本村(组)集体农户或用于统一聘请护林员进行管护;林权所有者为个人的,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全部兑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管护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关于“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本文来自作者[wzjinhao]投稿,不代表金豪号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zjinhao.cn/kpjh/202508-14962.html
评论列表(3条)
我是金豪号的签约作者“wzjinhao”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文章不错《公益林补偿资金是给个人的吗?》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