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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通知
卫应急发〔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为适应当前我国核事故应急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我部组织对《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卫法监发〔2003〕5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卫生部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 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所示。(略)
2.1.1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卫生部有关司局和单位共同组成(组成人员见附件1),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方针和应急预案;
(2)审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指挥协调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指导地方卫生部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组织协调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作。
2.1.2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是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组成人员见附件2),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编制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规范;
(3)组织开展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4)组织协调或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5)负责与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的沟通联络和工作协调;
(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管理工作;
(7)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国际救援工作。
2.1.3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辐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提供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的咨询和建议,参与救援准备与响应;
(2)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3)参与和指导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
(4)参与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学评价。
2.1.4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中心)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卫生部核应急中心设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第一临床部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和血液病医院,第二临床部设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和人民医院,第三临床部设在解放军307医院,监测评价部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技术后援部设在军事医学科学院。卫生部核应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参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的制订和修订;
(2)做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技术工作;
(3)对地方卫生系统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与响应实施技术指导;
(4)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的日常工作;
(5)承办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6)负责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的管理和日常运行;
(7)承担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中心职责;
(8)组织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健康效应评价,指导对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实施长期医学随访。 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制订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2)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援辖区内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3)指定相关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
(4)负责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队伍的管理工作;
(5)负责与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2.3.1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全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医疗救治支援任务,开展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以及特别重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的现场指导;开展辐射损伤救治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2.3.2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
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承担辖区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协助周边省份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救治和医学随访,以及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依托国家级和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健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网络,加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技术合作机制,不断提高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能力。
卫生部负责国家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实施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总体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4.2.1厂房应急状态
在厂房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及时向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报告,并通知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加强值班(电话24小时值班)。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实施卫生应急。
4.2.2 场区应急状态
在场区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应急办关于核事故的情况通知后,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主任和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进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指导应急工作。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做好卫生应急准备,根据指令实施卫生应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卫生应急准备和实施卫生应急的情况。
4.2.3 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
在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下,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关于核事故卫生应急的指令后,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人员进入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指挥卫生应急行动。卫生部核应急中心各专业技术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按照卫生部核和辐射应急办的指令实施卫生应急任务。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报告卫生应急的进展情况。
4.2.4卫生应急响应终止
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完成,伤病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得到救治,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可宣布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响应终止的信息和书面总结报告及时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突发核事故,需要进行核事故卫生应急时,地方核事故卫生应急组织根据地方核事故应急组织或卫生部核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实施卫生应急,提出医疗救治和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核事故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核事故卫生应急组织的支援。
(1)伤员分类:根据伤情、放射性污染和辐射照射情况对伤员进行初步分类。
(2)伤员救护:对危重伤病员进行紧急救护,非放射损伤人员和中度以下放射损伤人员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中度及以上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救治。为避免继续受到辐射照射,应将伤员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3)受污染伤员处理:对可能和已经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伤员进行放射性污染检测,对受污染伤员进行去污处理,防止污染扩散。
(4)受照剂量估算:收集可供估算人员受照剂量的生物样品和物品,对可能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
(5)公众防护:根据需要发放和指导服用辐射防护药品,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开展心理效应防治;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参与饮用水和食品的放射性监测,提出饮用水和食品能否饮用和食用的建议。
(7)卫生应急人员防护:卫生应急人员要做好个体防护,尽量减少受辐射照射剂量。
核事故卫生应急流程见图2,卫生应急处理流程见附件3。 4.4.1进程评估
针对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过程的各个环节、处理措施的有效性和负面效应进行评估,对伤员和公众健康的危害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与教训,修订技术方案。
4.4.2终结评估
核事故卫生应急响应完成后,各相关部门应对卫生应急响应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针对出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加以改进,及时修改、完善核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完善人才队伍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核事故卫生应急能力。评估报告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核事故应急组织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图2核事故卫生应急流程(略)
级别 名称 描述 实例
0级 偏差 安全上无重要意义
1级 异常 超出规定运行范围的异常情况,可能由于设备故障,人为差错、或规程有问题引起
2级 事件 安全措施明显失效,但仍具有足够纵深防御,仍能处理进一步发生的问题。导致工作人员所受剂量超过规定年剂量限值的事件和/或导致在核设施设计未预计的区域内存在明显放射性,并要求纠正行动的事件。
3级 重大事件 放射性向外释放超过规定限值,使用权受照射最多的厂外人员受到十分之几毫希沃特量级剂量的照射。无需厂外保护性措施。导致工作人员受到足以产生急性健康影响剂量的厂内事件和/或导致污染扩散的事件。安全系统再发生一点问题就会变成事故状态的事件,或者如果出现某些始发事件,安全系统已不能阻止事故发生的状况。
4级 没有明显厂外风险的事故 放射性向外释放,使受照射最多的厂外个人受到几毫希沃特量级剂量的照射。由于这种释放,除当地可能需要采取食品管制行动外,一般不需要厂外保护性行动。核装置明显损坏。这类事故可能包括造成重大厂内修复困难的核装置损坏。例如:动力堆的局部堆芯熔化和反应堆设施的可比拟的事件。一个或多个工作人员受到很可能发生早期死亡的过量照射。 1973年英国温茨凯尔后处理装置事故、1980年法国圣洛朗核电厂事故、1983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临界装置事故。
5级 具有厂外风险的事故 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等效放射性超过1014~1015BqI-131)。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部分执行应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降低健康影响的可能性。核装置严重损坏,这可能涉及动力堆的堆芯大部分严重操作,重大临界事故或者引起在核设施内大量放射性释放的重大火灾或爆炸事件。 1957年英国温茨凯尔反应堆事故、1979年美国三哩岛核电厂事故
6级 重大事故 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数量上,(等效放射性超过1015~1016BqI-131),这种释放可能导致需要全面执行地方应急计划的防护措施,以限制严重的健康影响。 1957年苏联基斯迪姆后处理装置(现属俄罗斯)事故。
7级 特大事故 大型核装置(如动力堆堆芯)的大部分放射性物质向外释放,典型地应包括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放射性裂变产物的混合物(数量上,等效放射性超过1016BqI-131)。这种释放可能有急性健康影响;在大范围地区(可能涉及一个以上国家)有慢性健康影响;有长期的环境后果。 1986年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厂(现属乌克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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